一、登記時需帶之物品
1. 結婚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影印本一份及印章。
 
2. 二位年滿20歲證人的國民身分證﹙影印本﹚及印章。證人要與結婚的新人無親屬關係,若登記時忘記攜帶,可於結婚當日補辦。

3. 未成年結婚﹙未滿20歲者,但男滿18歲、女滿16歲﹚須由法定代理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一同前往辦理登記。

4. 結婚新人為現役軍人時,須攜帶主管核發之結婚報表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
 
5. 結婚新人為外籍人士或國外華僑時,需帶護照、居留證及未婚證明文件等。未婚證明文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再由我國外交部複驗。
 
6. 結婚新人為大陸人士時,需帶旅行證及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的單身公證書。
 
 
二、公證結婚程序:
1. 新人自行決定結婚的日期後,再向當地方法院公證處詢問正確的時間及場次,實際的時間與場次還是以各地方法院公告為準。
 
2. 新人須提前三天向地方法院公証處登記﹙扣除例假日﹚,親自攜帶所有相關證件到各地方法院公証處辦理登記。如本人不能親自前來,得委託他人代辦,但結婚時新人及證人均應到場。
 
3. 到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2元/份﹚、結婚公證書四份,如有需要可購買結婚公證書英文譯本二份﹙18元/2份﹚,證書封套等。
 
4. 公證請求書填好後即交由服務台登記;並繳結婚證書及英文譯本均由公證處打字,申請人不須自行填寫。公證費平日1000元、例假日1500元,如需英文證書二份400元﹙以上各費用以各地方法院公告為準)。
 
5. 結婚儀式於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內舉行,為了確保婚禮能順利進行。可於登記當天順便查看禮堂的位置及確認結婚場次、日期,結婚當天最少提前30分鍾到達。
 
6. 新人不一定要穿著禮服,但須穿著整齊大方。且公證處備有新郎的領帶、領結、新娘的禮服面紗、花球、手套及胸花等,免費供新人借用。其他參加婚禮人員也應服裝整齊,不宜穿得過份暴露及穿牛仔褲。
 
7. 婚禮完畢後公証處會交付新人結婚公證書正本兩份及繕本一份,給新人申請戶籍婚姻登記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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