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婚姻﹑世俗婚姻和習慣法婚姻

美國人的婚姻分為宗教﹑世俗和習慣法婚姻(即不經正式儀式而結合的婚姻)三類。
宗教婚姻是傳統式的﹐即通過在教堂中由牧師主持宗教儀式的婚禮而結合的婚姻,這在美國是一種比較普遍的形式。

世俗婚姻即婚禮不採取宗教儀式。而由地方官或其他人主持領取結婚證書。世俗婚姻在美國新英格蘭地區的緬因、佛蒙特、新罕布希爾、馬薩諸塞、羅得島和康涅狄格6個州得到公認。1653年英國奧利弗克倫威爾民事婚姻法令中曾譴責教會對婚姻的干涉,規定必須由地方官主持結婚典禮,並要辦理結婚證書和設立檔案。以後,移民到北美大陸的清教徒沿襲了這一習慣。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宗教儀式的婚姻都被視為非法。後來新英格蘭地區承認了宗教婚姻﹐實行宗教和世俗婚姻兩種作法並存﹐並一直沿續到今天。

美國有21個州認可習慣法婚姻﹐男女雙方同意結合後﹐夫妻同居﹐就自然形成了合法婚姻﹐而無需領取結婚證書和舉行儀式。習慣法婚姻在美國早期實屬必要﹐因為當時人們很難就近找到地方官吏或牧師。目前亞利桑那﹑伊利諾斯﹑密蘇裡和紐約4個州已宣佈這種婚姻無法律效力。另有8個州通過了對習慣法婚姻進行控制的法令。

 

2﹒結婚的法律要求

美國對結婚的法律要求由各州自行規定。多數州規定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21歲,女子為18歲。有的州規定,如雙方未滿成年人年齡,須經父母同意方可結婚;有的州則不然,規定男子不滿18歲、女子不滿16歲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結婚。但愛達荷、密西西比、新澤西和華盛頓等州則允許年滿14歲的男孩、年滿12歲的女孩結婚。

法律規定,只有具備一定資格的人才能主持婚禮。在有些州,牧師必須領取了正式結婚證書才有主婚資格。

美國各州婚姻法的規定雖不統一,但有一個總的原則,即在一個州得到法律承認的婚姻在其他任何州均可被認為合法。因此不少美國青年為躲避所在州對自己婚姻的束縛而到其他州去結婚。為了防止輕率的成婚,許多州開始推行從申請結婚之日到發結婚證之間實行等侯期的辦法。1955年就已有43個州明確了有關等侯期的規定。

 

3﹒結婚的禁律

在美國,親屬之間的婚姻早已被制止,但仍有8個州沒有徹底禁止近親結婚。羅得島州甚至允許叔叔與姪女、舅舅與外甥女通婚。

近些年來﹐美國婚姻法有較大修改,強調身體健康狀況良好者才能結婚;
29個州要求進行婚前檢查,並規定有性病者不得結婚;
7個州禁止患有遺傳病的人結婚;
17個州禁止癲癇病患者結婚;
3個州規定:低能人結婚必須出示絕育手術證明;
美國約有30個州禁止不同種族之間的婚姻。例如南部有些州禁止白種人與黑種人通婚;東部、北部和中部各州則對異種族通婚不加限制。

美國的婚姻法頗受羅馬、日爾曼和基督教婚姻方式的影響。許多美國團體目前正在和美國律師協會共同探索徹底修改美國婚姻法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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